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824072号“深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932号
申请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美知识产权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4072号“深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8154号“深港老年服務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95001号“深港在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25868号“深港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752997号“深港 SHENG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放弃对“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材料测试”服务的评审请求。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81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经审查,核准指定使用在“服装设计”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纺织品设计”等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材料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气象信息;服装设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城市规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深港”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深港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