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962408号“Kingm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47号
申请人:深圳市奔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962408号“King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沙漏、手机、内部通讯装置、智能手机用套、电子图书阅读器、电线、芯片(集成电路)、磁铁、配电箱(电)、电开关、逆变器(电)、电源插头转换器、灭火器、潜水面罩商品,放弃上述商品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12438号商标、第20274997号商标、第11674092号商标、第4694697号商标、第155382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第48784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现处于无效状态。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沙漏、手机、内部通讯装置、智能手机用套、电子图书阅读器、电线、芯片(集成电路)、磁铁、配电箱(电)、电开关、逆变器(电)、电源插头转换器、灭火器、潜水面罩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沙漏、手机、内部通讯装置、智能手机用套、电子图书阅读器、电线、芯片(集成电路)、磁铁、配电箱(电)、电开关、逆变器(电)、电源插头转换器、灭火器、潜水面罩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