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389713号“TIBH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930号
申请人:帝泊海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美知识产权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389713号“TIBH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2914号“TIBH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合成橡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半成品海绵;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TIBHAR”与引证商标“TIBHAR”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申请人所述关于引证商标系对申请商标恶意抢注的情形非本案审理范围,故我局对其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