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507781 - 商评字[2020]第0000033929号 - 申请人:北京理工晋西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5077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929号

       

      申请人:北京理工晋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77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44501号“冀东启明 JI DONG QI MING及图”商标、第18871297号“思昊 SKYHO及图”商标、第8636122号“数歌及图”商标、第23974097A号“雅思贝德 yes speed及图”商标、第24043792号图形商标、第14438144号“璟华伟业 JINGHUAWEIY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火灾扑打器;遥控装置;报警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家用遥控器;计算机周边设备;电锁;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消防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标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独立显著识别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