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805167号“羽云堂yuyunt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521号
申请人:东韵堂(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5167号“羽云堂yuyunt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86009号“云羽YUN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行业属性、含义及呼叫上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部分中的文字“堂”为表示场所的名词,显著性较弱,故文字“羽云”为其主要识别部分,其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云羽”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且均无特定含义,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他人已注册商标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