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329734号“贵派GUIP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39号
申请人:吴连春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9734号“贵派GUI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9583号商标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丽红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