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032786号“拜拜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924号
申请人:王秀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2786号“拜拜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未表示出商品的通用词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按照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拜拜霜”为行业内对具有祛痘功能的面霜的惯常用语,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全部商品上,仅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