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997013号“郑家老家食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44号
申请人:安平县老家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97013号“郑家老家食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61803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11406号商标、第8274215号商标、第19002206号商标、第9519184号商标、第14494974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