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3376074号“悦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8771号重审第0000000745号

       

      申请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28771号《关于第23376074号“悦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第91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14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悦伊”,第5706626号“伊悦YIY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中中文文字“伊悦”为其显著识别部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接近,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单方证据,且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诉争商标已具有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知名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在二审诉讼中,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被撤销注册,专用权终止,故引证商标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二审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由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