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2693439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6064号重审第0000000744号
申请人:晋江市麦克格雷迪鞋服贸易有限公司(转让前名义:福建八匹马鞋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鸿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56064号《关于第1269343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87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商评字【2018】第180503号《关于第1164058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该裁定已对第11640581号图形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于2019年3月13日公告。综上,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无效宣告,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在我局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现裁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