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723736号“同城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40号
申请人:义乌市同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3736号“同城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34549号“同城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660088号“同城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唯一对应。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档案;网络截图;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同城哥”与引证商标一、二“同城鸽”在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