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YBEAU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386294号“JOYBEAU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37号

       

      申请人:赵琦俊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86294号“JOYBEAU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82466号“精艺塑业 JolyBeau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017273号“beauty&j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唯一对应。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谷歌翻译截图;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名下商标列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抛光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抛光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JOYBEAUTY”与引证商标一的字母部分“JolyBeauty”及引证商标二“beauty&joy”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