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006891号“PLASM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35号
申请人:朴玛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6891号“PLAS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0830号“plasma werk Hambur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880736号“王派断桥 WANGPAIDUANQ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材料处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PLASMA”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plasma werk”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