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韩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631141号“老韩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56号

       

      申请人:陈国新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语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631141号“老韩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387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762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779607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7399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尚为在先有效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老韩记”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文字“韩记”,且整体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明确含义,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豆腐制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芝麻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引证商标一虽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但尚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