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起把把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215600号“浪起把把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53号

       

      申请人:江苏新边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15600号“浪起把把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作品,经过宣传报道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未在市场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65465号“把把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造成混淆。引证商标中“把把烧”是四川宜宾烧烤的一种独特叫法,使用在第43类是对该类服务项目的叙述性描述,缺乏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加盟店的营业执照门头、店堂菜品、工作人员等的照片、美团网、大众点评截图、百度、搜狐网报道截图;“把把烧”百度网页截图;商标网页打印件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快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浪起把把烧”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把把烧”,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