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591120号“松桂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56号
申请人:夏玉勇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弘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1120号“松桂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28397号“松桂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部分与申请商标相似的商品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涂面包片用脂肪混合物;烹饪用卵磷脂;特级初榨橄榄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构成类似,申请人放弃复审。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豆腐制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2025号决定书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在“豆腐制品”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食用油;涂面包片用脂肪混合物;烹饪用卵磷脂;特级初榨橄榄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关于申请商标在“食用油;涂面包片用脂肪混合物;烹饪用卵磷脂;特级初榨橄榄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用蛋白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涂面包片用脂肪混合物;烹饪用卵磷脂;特级初榨橄榄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