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0604384号“ELLEJOVA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491号
申请人: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冯曼丽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9日对第20604384号“ELLEJOV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19550006号“EL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及广泛的影响力。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引证商标详细信息;
2、申请人品牌产品推广情况说明;
3、百度百科对“ELLE”杂志的介绍;
4、申请人品牌介绍及在世界各地的发行版本摘录、读者量及发行量统计;
5、申请人杂志的封面资料、发行资料、宣传推广资料;
6、媒体对ELLE风尚大典的报道资料及申请人参与慈善项目的资料;
7、人民网等知名媒体对中国杂志的统计排名;
8、申请人在同行业中占比分析与排名;
9、申请人品牌产品销售情况及部分专卖店、专柜照片及销售地点列表;
10、对“ELLE”进行关键词搜索的网页结果;
11、商标异议决定书、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法院判决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9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申请人于2019年5月9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及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干花瓣与香料的混合物(香料)、香、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实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鉴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核实使用的清洁制剂、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干花瓣与香料的混合物(香料)、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ELLEJOVA及图”与引证商标“ELLE”均包含显著文字部分“ELLE”,使用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混淆,或以为二者存在某种联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