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228258号“猫咪辞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657号
申请人:常州市和信物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8258号“猫咪辞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9247088号“猫咪街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101041号“猫咪公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687921号“小猫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猫咪辞典”,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剪辑;马戏表演”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训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学;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剪辑;马戏表演”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