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酒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825540号“每日酒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84号

       

      申请人:北京每日酒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25540号“每日酒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75110号“每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注册申请流程中对引证商标在“电解装置、非空气、非水处理用电离设备”商品上作出予以初步审定的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安排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解装置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