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聚艺悟YI JU YI W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278024号“衣聚艺悟YI JU YI W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85号

       

      申请人:李阳广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8024号“衣聚艺悟YI JU YI W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23885号“香恋xiang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332391号“创企未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官网截图、引证商标一官网截图、申请商标版权登记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引证商标二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