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对勾教育Real Education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132764号“小对勾教育Real

    Education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88号

       

      申请人:北京时光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32764号“小对勾教育Real Education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9214号“re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433533号“real 影音手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433530号“real 音乐手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090075号“REAL HALT/HASS Chamb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428581号“real 三国演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6407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三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注册申请流程中对引证商标二、三在“口述听写机、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作出予以初步审定的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六相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