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对勾教育RealEducation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142763号“小对勾教育RealEducation及图形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86号

       

      申请人:北京时光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2763号“小对勾教育RealEducation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03657号“对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67329号“REAL-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428528号“REAL MUS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2903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691001号“it RE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151785号“REAL SKATEBOAR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531936号“RealSc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五至七处于待审状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程序之中,该决定尚未作出,故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引证商标五、六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在驳回复审流程对引证商标七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小对勾教育”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对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广告材料、广告宣传的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广告材料、广告宣传的出版”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广告材料、广告宣传的出版”服务以外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除“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广告材料、广告宣传的出版”服务以外的“会计”等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广告材料、广告宣传的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