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724725号“DJ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92号
申请人:德吉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4725号“DJ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05426号“醉美 ZUI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78520号第14078520号“汽车公共服务平台及图”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83594号“井中实业JINGZHONGSHI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处于撤三审理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30514247号商标驳回决定书、引证商标二撤三申请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二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该决定尚未生效,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