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升Ansn.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355650号“安升Ansn.及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95号

       

      申请人:天津安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5650号“安升Ansn.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522061号“ANS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方式、含义、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加盟合同、淘宝店、实体店产品展示及交易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我局对引证商标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倩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