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学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129600号“上学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14号

       

      申请人:水滴鱼(深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29600号“上学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79344号“上分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53052号“上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998559号“上学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182885号“上上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365609号“上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放弃 “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翻译;动物训练”服务的复审申请,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驳回复审流程对引证商标五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放弃“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翻译;动物训练”服务的复审申请,且是其真实意思表达,故对以上服务项目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节目制作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上学堂”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上分学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上学堂”与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上学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