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oC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394489号“YooC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99号

       

      申请人:上海弘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4489号“YooC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5645号“优洁康YooC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58677号“YOOK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平台销售资料、2015-2017年开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YooCar”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字母部分“YooCan”、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YOOKAR”均由多个字母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通过香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