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007702号“悟空学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02号
申请人:畅享岛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7702号“悟空学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40962号“悟空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427051号“悟空阁WUKONG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872028号“悟空遴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307882号“悟空编程codingmonk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310233号“悟空全球购WUKONGGLOB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899963号“悟空识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819202号“悟空科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665362号“悟空财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949829号“悟空竞技麻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至九的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流程中,驳回复审决定尚未作出,故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处于等待协商实审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我局在驳回复审流程对引证商标五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尚未生效,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我局对引证商标六至九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六至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悟空学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均以“悟空”为首词汇,且不足以形成独特含义从而使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引证商标四、五的商标权利尚不确定,且是否引证引证商标四、五,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