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468999号“慧新博奥Hui xin bo 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11号
申请人:慧新博奥崛起透视文化科技(济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8999号“慧新博奥Hui xin bo 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09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431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颜色组合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美术版权证书、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