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4435687号“AP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45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艺术与创作性材料协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435687号“A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240号决定,于2019年02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认定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有效证据。申请人在此前的调查中,未发现被申请人指定期间内在“纸”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就全部核定商品的注册应被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以下证据(详见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244号关于第4459761号商标撤销申请案件的证据材料,以原件和复印件的形式提交):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公示网页;2、被申请人部分产品照片及生产场所照片;3、AP公司网站网页截图;4、百度搜索“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艾派集团”等相关关键词的搜索页面截图;5、相关销售发票、承接印刷协议、笔记本经销协议、购销合同、产品设计合同、委托加工合同;6、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多份原材料进货协议;7、被申请人简介及公司区域分布图;8、被申请人产品质量免检证书及部分产品荣誉证书;9、被申请人其他荣誉证书;10、挂历首页及笔记本首尾页原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福建恒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2008年3月28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3月27日。该商标于2008年9月23日名义变更为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获得注册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指定的“纸”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包含多份对应的销售发票和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部分合同体现了“AP”字样,发票显示了“挂历;笔记本;印刷品”等商品项目,日期均在指定期间内。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企业信息公示、证据2部分产品照片及生产场所照片、证据3公司网站网页、证据4百度搜索相关网页、证据6原材料进货协议、证据7被申请人简介及公司区域分布图、证据8、9产品质量免检证书及相关荣誉证书、证据10挂历首页及笔记本首尾页原件予以佐证,已经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挂历;笔记本;印刷品”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笔记本;撕页日历;影集;日历;贺卡;印刷出版物;宣传画;文具”复审商品与“挂历;笔记本;印刷品”相关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纸;笔记本;撕页日历;影集;日历;贺卡;印刷出版物;宣传画;文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印纸(文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纸;笔记本;撕页日历;影集;日历;贺卡;印刷出版物;宣传画;文具”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