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130143号“V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687号
申请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30143号“V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444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合法延续,且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企业规模及相关经济指标;2、排行榜;3、检索报告;4、相关裁定书。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目前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联轴器(机器)等复审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故本案尚不能认定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次,申请商标由字母“VW”组成,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排字机(印刷)、排字机(照相排版)、铸字机、印刷滚筒、印刷机上墨装置、在金属薄板上使用的印刷机器、印刷版、印刷机器、印刷机、印刷机用油墨辊、进纸机(印刷)、凸版印刷机、工业用书籍装订装置和机器、轮转印刷机、上光机、铅板印刷机、压纸格(印刷机部件)、凸版印刷机械、印刷用字模、浇铅条机、铅字刨床、胶印机、三色版机(印刷工业机械)、自动配页机、折页机、整理机(印刷工业机械)、打眼机、铸铅板机、出纸型机、制版机、晒版机、打样机、裁纸机、烫金机、划线机(印刷工业机械)、涂刷机、透明胶蜡网线版、印刷胶版、印刷胶辊、胶印锌版、外文模板(印刷用)、铜网(印刷用)、照相制版用腐蚀机、高速烂版机、印刷用金属镍网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压印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联轴器(机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享有的在先权利并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排字机(印刷)、排字机(照相排版)、铸字机、印刷滚筒、印刷机上墨装置、在金属薄板上使用的印刷机器、印刷版、印刷机器、印刷机、印刷机用油墨辊、进纸机(印刷)、凸版印刷机、工业用书籍装订装置和机器、轮转印刷机、上光机、铅板印刷机、压纸格(印刷机部件)、凸版印刷机械、印刷用字模、浇铅条机、铅字刨床、胶印机、三色版机(印刷工业机械)、自动配页机、折页机、整理机(印刷工业机械)、打眼机、铸铅板机、出纸型机、制版机、晒版机、打样机、裁纸机、烫金机、划线机(印刷工业机械)、涂刷机、透明胶蜡网线版、印刷胶版、印刷胶辊、胶印锌版、外文模板(印刷用)、铜网(印刷用)、照相制版用腐蚀机、高速烂版机、印刷用金属镍网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