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130140号“V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681号
申请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30140号“V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目前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叉车等复审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故本案尚不能认定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