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437651号“尚志大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16号
申请人:上海羽芝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7651号“尚志大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尚志”虽然是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但也是人名,这里所指的“尚志”是指商品的特定产地和区域属性,也是人名,并没有误导混淆商品的来源和产地,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含有“大米”,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主要以大米为主及加工的衍生品,一般公众不会将其含义与商品原料相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尚志大米”由纯汉字组成,其中包含文字“尚志”,“尚志”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将该标志使用在米等商品上,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其次,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大米”,将该标志使用在除“米”以外的其余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