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Fou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1712526号“uFoun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19号

       

      申请人:北京方正数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12526号“uFou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71177H号“USou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23063号“越富U-FU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38167号“vFou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整体表现形式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显著性提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产品的宣传使用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uFound”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USound”、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英文部分“U-FUND”、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vFound”均由多个字母组成,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遥控装置、投影仪用遥控器”商品以外的“平板电脑、电传真设备、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平板电脑”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表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传真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除“遥控装置、投影仪用遥控器”商品以外的“平板电脑、电传真设备、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装置、投影仪用遥控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遥控装置、投影仪用遥控器”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遥控装置、投影仪用遥控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平板电脑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