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金奥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585350号“紫光金奥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180号

       

      申请人:威海紫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友谊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85350号“紫光金奥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紫光”为企业字号,“金奥力”是公司驰名商标,申请商标知名度均高于各引证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64280号“金奥力”商标、第4270294号“紫光”商标、第4838735号“紫光”商标、第12903558号“紫光”商标、第18734197号“紫光”商标、第21799525号“紫光”商标、第30115406号“紫光”商标、第31657547号“紫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音、形、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商标驰字【2012】22号文件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4167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2020年2月20日刊登的第168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引证商标四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六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4、我局于2019年对引证商标八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5、商标驰字【2012】22号文件认定商标为“金奥力及图”商标,非申请人“紫光金奥力”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撤销,引证商标八已驳回,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的可注册性。
      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实体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