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7249号“STERNM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921号
申请人:斯特尔迈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7249号“STERNM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68168号“斯泰医疗 SterM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0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学成像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电热垫”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TERNMED”与引证商标独立认读英文部分“SterMed”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