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OBE COMMERCIAL PRODUC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923699号“GLOBE COMMERCIAL

    PRODUC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361号

       

      申请人:环球商务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精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3699号“GLOBE COMMERCIAL PRODUC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8900号“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3836号“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08908号“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137280号“GL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9096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3、引证商标三的注册人波尔公司已经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再存在权利冲突。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五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三的注册人波尔公司出具的《同意函》(经科罗拉多州公证处公证)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波尔公司出具的《同意函》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申请人应当对该证据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并提交该证据所对应的原件。申请人在本案中仅提交了该《同意函》的复印件,且未办理相应的认证手续。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并未提交《同意函》对应的原件且对该证据未办理相应的认证手续,其真实性难以确定,故我局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
      “GLOBE”可译为“球体”。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GLOBE”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各自的主要认读部分“球”及引证商标三的含义相同,与引证商标四的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水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存储和运输用玻璃容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水桶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床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