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功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684362号“真功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471号

       

      申请人:中山市南头镇邦企贸易行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国大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4362号“真功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012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马上就会裁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还引证了第4257356号商标、第3014357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与申请商标构成近似。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管”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用金属附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钢管”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