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673715号“喜丹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359号
申请人:南通喜丹奴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73715号“喜丹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73924号“喜丹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撤销公告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中,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吕美兰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