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655473号“轻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056号
申请人:广州微租移动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5473号“轻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1618305号“轻 e 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正处于无效宣告案件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若该商标被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阻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以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特征和含义明显,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