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雀花 ZHU QUE HU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088521号“朱雀花 ZHU QUE HU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468号

       

      申请人:卢爱香
      委托代理人:南昌卓尔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8521号“朱雀花 ZHU QUE HU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朱雀花”不仅具有固有显著性,还具有获得显著性。“朱雀花”这种植物不可能被用作酒的原料。“朱雀花”是一种植物的名称,是直接生长在藤蔓上,其花形酷似雀鸟而得名的。申请商标不会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特点,恳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商标信息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朱雀花”及对应大写拼音“ZHU QUE HUA”构成,该文字是一种植物的名称,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