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076764号“OIO HOM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059号
申请人:合肥日月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76764号“OIO HOM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软件出版框架下的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和已经注册的没有重复的类别,主营业务不一样,申请人的主营业务是住宿类的。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1639635号“OYO HOMES”商标、第13537629号“QIIO”商标、第26564943号“QIO”商标、第8676056号图形商标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