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87107 - 商评字[2020]第0000036473号 -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287107号“京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473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87107号“京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3114号“京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专用期已满,且未续展申请;第31063243号“农服 京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正处于驳回复审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1308号“京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291028号“惊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及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部分商品后,在活动物、活鱼、活家禽、虾(鲜活的)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据此,引证商标四在上述商品上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京品”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部分汉字“京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76869号“京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中汉字“京品”、引证商标四主要认读部分汉字“京品”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汉字“京品”与引证商标五汉字“惊品”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未加工的)、未加工木材、活家禽、酿酒麦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豆(未加工的)、树木、活家禽、酿酒麦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用植物根、动物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食用植物根、动物食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木材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