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214073号“盛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906号

       

      申请人:天津市源美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盛元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14073号“盛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9914号商标、第8236523号商标、第9401174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宋岳茹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