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多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7745480号“喜多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044号

       

      申请人:上海优生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联智慧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7745480号“喜多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8623474号“喜多熊”商标、第8624932号“喜多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申请商标与第12678564号“多喜熊 duoxixi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设计、外观、读音上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第17722425号“喜多熊”商标、22116号“喜多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四无效宣告申请书及受理通知书、在先裁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评审予以驳回,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四已被宣告无效,见第1590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隐形眼镜用溶液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绘画仪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属于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食物;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狗用洗涤液;防蚊贴;消毒纸巾;哺乳用垫;吸乳垫;婴儿尿裤”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食物;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狗用洗涤液;防蚊贴;消毒纸巾;哺乳用垫;吸乳垫;婴儿尿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