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706403 - 商评字[2020]第0000040765号 - 申请人:北京鸿泰磐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70640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765号

       

      申请人:北京鸿泰磐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权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064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0119号图形商标、第10073603号“万基联合集团 WANJI UNION GROUP及图”商标、第9795524号“奇珍堂 CHEEZENTANG及图”商标、第13602038号图形商标、第9889475号图形商标、第14911059号“和泰恒信 HETAI CONSUL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商标组成、文字呼叫及图形部分的构图与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并且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广泛宣传、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强的区别服务来源的能力。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的合同及发票、宣传和使用证据及在先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至2019年9月6日,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四、五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属于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会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文档管理;市场营销研究;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文档管理;市场营销研究;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