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128417号“云从科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74号
申请人:广州云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8417号“云从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包含文字“云从科技”,在整体认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57859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