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坝一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602384号“独坝一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32号

       

      申请人:陈德全
      委托代理人:重庆巨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2384号“独坝一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11470号“獨一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构图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处地域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明;2、门店招牌、店内环境、员工工作服、餐具、配送单、高德地图导航等照片;3、相关网页;4、所获荣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春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面包、粽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独坝一方”,引证商标为经设计的汉字组合“獨一方”,二者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消费者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所述其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处地域不同的情况,不是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所应考虑的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