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VELATION BY UTTERMO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0646898号“REVELATION BY

    UTTERMO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28号

       

      申请人:美国福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46898号“REVELATION BY UTTERMO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669471号“天启”商标、第9708738号“天启家居及图”商标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前述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令邦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