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139013号“俄俄俄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020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俄俄俄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39013号“俄俄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第6841473号商标、第775325号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8414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53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俄俄俄及图”同俄罗斯的国家名称相近,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申辩理由:申请商标不同于国家名称“俄罗斯”,“俄”字已经与其他要素组合形成了整体的显著特征,不具有地名含义。另,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上不相近,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俄俄俄及图”整体可以作为商标识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