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025787号“宪哥生活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496号
申请人:上海悦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25787号“宪哥生活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90378号“宪哥”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据此,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黄会芳
2020年03月05日